2023年8月28日 星期一

採購法筆記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1.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2.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3.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4.公費,應為定額,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採購爭議

1.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應刊登採購公報的情況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可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3.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4.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5.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